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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瞰楼  2018-02-02 09:02

[摘要]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资金运作实际。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资金运作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提供的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没收其提交的材料,责令追回骗提资金,取消其自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至全额退回骗提资金期间以及之后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将骗提信息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调出贵港市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应当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到新缴存地。

三、职工在购房时只能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上二选一,即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如职工在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自2018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的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80%。

五、自2018年2月1日起,暂停受理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职工家庭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购房所在地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六、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七、截止2018年1月31日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轮候办理异地贷款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提出申请或前往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不再受理。

八、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

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应当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时间从后往前推算)。

十、当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超过85%以上(含85%)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自行择一或同时选择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银行授信或者排队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当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低于85%(不含85%)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自行择一或同时选择暂停“公转商贴息贷款”、暂停授信或者排队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十一、2018年1月31日前经审批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经征得职工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撤回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批,在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子系统信息录入流程后,通知职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即可;职工不同意撤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继续按“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模式办理 ,待该房屋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由受托银行根据资金安排发放贷款。

十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户,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具体根据贷款职工(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照贷款申请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倍予以计算〔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倍〕。

十三、职工的所有债务支出(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债务支出)不能超过职工家庭户月收入的50%(含50%)。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经济收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足1800元的,在其提供中心认可的相关收入证明材料足够的情况下,可核定职工经济收入达1800元(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必须达到1800元);对于未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共有人,应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以备核定工资收入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未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共有人的工资收入水平,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我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十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在申请材料有效期的3个月(含3个月,个人信用报告应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交的,不再受理。

十五、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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